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2023年1月通过《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将于2023年4月28日生效。修订条例旨在为公司提供更大弹性举行全虚拟或混合性的成员大会。修订条例使《公司条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和《公司(章程范本)通告》(第 622H 章)更切合时宜,以明确容许在《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香港公司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而无须成员到任何实体场地出席大会,以及以虚拟和实体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即混合式成员大会)。

《修订条例》的要点包括:

  1. 加入虚拟会议科技的定义;
  2. 订明向成员发出的或在网站上公布的成员大会通知,须指明(但不限于)举行该大会的实体场地或用以举行该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或上述两者;
  3. 订明除非该公司的章程细则明文阻止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成员大会,或规定成员大会仅可在实体场地举行; 成员大会则可以以指明的虚拟会议科技举行该成员大会;
  4. 订明使用成员大会的通知所指明的虚拟会议科技出席该成员大会的人,须视为在席;
  5. 列出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及
  6. 厘清当公司的成员大会是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实体场地举行时,不论该成员大会是否亦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该公司须使用任何科技,以容许该公司身处不同实体场地的成员,可在该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


香港上市公司,就成员大会安排上,须连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所发出的《有关股东大会的指引》*一并考虑。

我们企业管治服务团队已准备好协助阁下审阅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细则中明确排除使用虚拟会议技术召开成员大会,或要求成员大会仅在实体场所举行的条文,以允许公司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的成员大会。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仅提供繁体版的中文指引,暂未提供相关的简体版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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